贸促会商事证明书业务主要分为事实性证明和形式性证明两种类型。事实性证明是针对客观存在的事实或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和真实性进行证明,因此需要大量的佐证充分证明后才可以进行认证,贸促会承担的责任大,并且存在对政府文件认证的敏感性问题。贸促会对政府文件的认证一直存在一定程度的争议,个别政府机构有时候质疑贸促会是否有资格认证政府文件。笔者认为,对政府文件的认证并不是贸促会这个机构一定“凌驾”于某个政府机构之上,而是基于长期的国际贸易惯例所致。政府文件主要分为单据类和文件类两种文件形式。我会系统对于政府机构出具的单据类文件的认证已经有相当长的历史。比如对海关出具的报关单以及商检局出具的检验证书的认证,已经得到了普遍的接受和认可。争议主要存在于是否可以认证政府机构的文件类文件,笔者认为,按照前述的“非凌驾理论”并无不可。国际贸易中,经常需要向外商提供政府机关出具的文件。如最近环保部门的“停产”文件,而这些文件均以中文形式复印件存在的,不是所有的外商都能看懂,因此需要一个权威机构翻译并对翻译的内容或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进行认可。而非该机构“凌驾”或“更高权威”于某个政府机关。这就好比某领导人同外国人讲话需要翻译一样。翻译并没有凌驾于该领导人,而是对该领导人的讲话进行解释和说明。贸促会作为一个在国际贸易中普遍被接受的出证认证机构,在这样的需求中相比于其他证明机构具备先天的优势。因此贸促会对于政府机构文件的认证具备了国际惯例的刚性需求。因此笔者认为,贸促会对于政府文件的形式性证明是具备理论和现实依据的,至于事实性认证可另行探讨。 |